2005年5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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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提防三大陷阱
孙建新张艳唐佩强

  网络陷阱一:名不副实
  德清县武康镇的黄小姐在一网站上看到一则特价信息,某网上店铺以200元特价出售某名牌MP3,内存128兆,有录音及收音功能。黄小姐盘算了一下,比市场价格便宜了一半多,十分划算。由于店主称存货不多,黄小姐当即下单并在第二天就将款项通过银行汇至指定账号。可三周后,黄小姐收到的MP3却没有收音功能。黄小姐要求退货,却遭拒绝。对方的理由是网页下方写明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由于店铺经营者远在外地,无奈之下黄小姐只能自认倒霉。
  工商和消保委人士点评:在网络上,一切都是虚拟的,消费者无法在第一时间接触实物,只能依据经营者广告作出判断。一旦出现名不副实的问题时,多数情况下,网购消费者会因网络维权高成本、高风险望而却步。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经营者有说明产品真实情况,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实施三包服务的责任。网络购物虽然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但仍受法律限制。黄小姐可联系店铺所在地的工商“12315”中心或消保委,解决纠纷。
  网络陷阱二:网说无凭
  安吉的季先生在易趣网上和私人达成协议,为女友购买了一条天然水晶手链。对方在网上介绍该水晶是绝对天然的AA级优质水晶,如果有假,退一赔十。季先生欢喜地将手链赠与女友,谁料碰了一鼻子灰。女友指出该水晶是劣质水晶。气愤的季先生要求对方退赔,却遭到拒绝;向经营者所在地的网络平台反映,却无法达到维权的取证要求;向工商“12315”中心投诉,由于缺少凭证,工作人员也爱莫能助。
  工商和消保委人士点评:网络为一些个体交易提供了平台,虽然这些平台都表示设置了安全的消费保护,但事实上很多条款在操作上都有很大的困难,尤其对于这些无须任何登记的私人销售根本就缺乏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然而,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缺乏购物凭证,像季先生一样的情况就难免会面临无处维权的尴尬局面。
  网络陷阱三:虚拟公司
  长兴县消费者唐先生在网上发现一公司的特价手机在市面上便宜近三成。且由于该公司将公司情况在网上作了详细介绍,唐先生认为有公司地址、电话,便不再怀疑,便按照公司提供的账号汇去了2080元货款。该公司网上承诺款到发货,本地24小时收到,外地3天内收到。唐先生属外地消费者,可他将款汇出了整整1个星期,也未见对方将手机寄到他手中。唐先生焦急之余只好电话与对方联系,而电话是直接转至“余经理”的手机,面对催问,“余经理”一味回答货在路上。无独有偶,几乎在同一时间内,同在长兴县另两位消费者因同一遭遇也投诉到了当地工商部门。后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便上网按图索骥,发现根本没有这家公司。
  工商和消保委人士点评:一些不法分子以伪造的企业信息在网上登记,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在网上行骗。而消费者一旦发现上当,在求助工商、消保委等部门的过程中,由于很难从网址上确定诈骗人的所在地,因此最终追回货款的可能性很低,从而蒙受了损失。由于该类投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一般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孙建新张艳唐佩强)